惩治科举舞弊哪朝最狠
原标题:为了防止科举舞弊,1300年里都设置了哪些考试制度?
科举的本意在于公平取士,但是几乎在与科举诞生同时,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、取巧的行为就出现了,因此,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为保证取士的公平,唐代不断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序、评判标准,采取防范科场舞弊的措施。在考试程序方面,唐代省试中逐步建立了进士、明经等常科科目三场考试制度,从技术层面避免前场落第再参加后场考试等舞弊行为。五代时,这种三场考试制度又推行到州县的考试中。唐代为防止科场舞弊实行了考试场所的锁院制度,设置贡院印,以防违禁。为了确保阅卷公正无误,建立了中书门下覆核和覆试制度,同时加强了对省试的监督。
资料图
但是,唐代科举还不能说是完善成熟的。唐代实行科举之初,还保留有公荐制度,即所谓“台阁近臣”可以向考官推荐“抱文艺者”,甚至预拟了榜上的名次。应举者要向达官贵人献纳诗词赋论作品,即所谓“行卷”,以备推荐。一些有影响的人物甚至被称为“文章之司命,人物之权衡,一经品题,便作佳士”。然而这些达官贵人“去取不能无私”,这就为权要世家子弟开了方便之门,甚至录取“不以亲则以势,不以贿则以交”,那些“无媒无党,有行有才”的人往往被拒之门外。
李白的《与韩荆州书》中说“生不用封万户侯,但愿一识韩荆州”,钱起的诗句“献赋十年犹未遇,羞将白发对华簪”,描写的就是士人的这种无奈。一些达官贵人倚仗权势在科举中公开请托,比科场作弊更为严重,而科场舞弊成为常态,以至于形成“势门子弟,交相酬酢;寒门俊造,十弃六七”的局面。
长庆元年(821年),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,接受请托,录取不公,引起不满,穆宗下令进行覆试。结果已录取的14人,10人因无艺被黜落,涉嫌请托者被罢官。会昌三年(843年)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,提出“凡有亲戚在朝者,不得应举”,使公卿子弟的入仕之路暂时受到了限制。但几经反复,终于无法阻止公卿子弟的请托和当权者的卖放。
唐及五代科举考试还有公卷制度。为使考官了解应举者的平素课业水平,应举者要向知贡举官投纳省卷,即“公卷”。这样做本可以更全面地考察士子的水平,避免仅凭一次考试就决定去取的侥幸和不公,但是,公卷不能保证真实,公卷造假,或用旧卷,或请人代笔,都无从监督考察,反而出现巨大漏洞,妨害了考试的公平。
宋代为了实现科举的公平,继续完善其制度和技术设计。宋初,多次下诏废除公荐,规定荐嘱者要治罪,被荐者罚本贯重役,且永远不得再参加科举考试,对于告发者则给予奖励。废除了“公荐”及“公卷”制度,“一切以程文为去留”。
古代科举试卷
科场如同战场,早在唐代,就规定了严格的科场纪律,“礼部阅试之日,皆严设兵卫,薦棘围之,搜索衣服,讥诃出入。以防假滥焉”。但是科场作弊不止。为了防止科场作弊,宋朝做了一系列技术性规定,仁宗淳化三年(992年),开始实行“糊名考校”。试卷封印糊名,乡贯状别用字号标注。真宗时,又施行了誊录制度,试卷另行誊录,然后再送考官评定等第。这样,考官既不知道举人的姓名,也不能凭借字体辨认出作者,请托关照就难于进行了。欧阳修称赞说:“窃以国家取士之制,比于前代,最号至公。……糊名、誊录而考之,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,谁人之子,不得有所爱憎薄厚于其间。……其无情如造化,至公如权衡,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。”他认为,这是最公正的制度。
宋太宗雍熙二年(985年),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“别头试”制度,考官与举人为姻亲者,遣官另设考场别试。孝宗乾道六年(1170年),“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差选,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。”但此时殿试考官尚不避亲。宁宗嘉定元年(1208年),“命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,免差充考校”。这就为后世立了规矩。
南宋理宗绍定元年(1228年)开科,发现某卷文字与人雷同,甚至一字不差。原因在于考官受贿,将范文偷交给应试者,或者是老儒卖文给士子传抄。
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戒饬,下令一旦发现试卷雷同,即将应试者黜落,考官、监试官也一例黜退。理宗时,科场“奸弊愈滋”。“举人之弊凡五:曰传义,曰换卷,曰易号,曰卷子外出,曰誊录灭裂。” 朝廷下令严格监督,“设立赏格,许告捉怀挟、传题、传稿、全身代名入试之人”。
金朝科举考场制度严厉。科场规则如糊名、誊录等,则大体沿袭了宋朝的做法。
科举贡院内部
明清科举作弊甚盛。“贿买钻营、怀挟倩代、割卷传递、顶名冒籍,弊端百出,不可穷究,而关节为甚”,所以明清科举的防弊措施也更为严厉。比如,明代考试在内由御史,在外由按察司官员监视。会试时,由御史供给收掌试卷,弥封、誊录、对读、受卷、巡绰、监门,搜检怀挟,都有专职人员。考场严禁讲问冒代,每个考生单独一间号房,由一名军人把守。试卷弥封,编号作三合字。试卷用墨书写,再由誊录官用硃誊写。读卷官不知考试者姓名,也不能见到墨卷,可以说无处不防。洪武七年(1374年)规定,如果考生挟带被发现,“于场前枷号一月,满日问罪革为民”。
但是,如《明史》所说,作弊以“关节为甚”,科场案时有发生。一些势要高官或凭借权势,使自己的子弟得以高中,或贪图贿赂,以金钱决定去取,从根本上败坏了科举的公平。万历四年(1576年),顺天主考高汝愚录取权臣内阁首辅张居正的儿子张嗣修、张懋修和张的同党吏部侍郎王篆的儿子王之恒、王之鼎,就是很典型的案件。
清代科场舞弊仍然猖獗,顺治十四年(丁酉,1657年),爆发科场大案。顺天府乡试发榜后,“途谣巷议,啧有烦言”,爆出:中式举人陆其贤用银三千两,同科陆贻吉送考官李振邺、张我朴贿买得中等情弊。各地乡试发榜后,士子忿其不公,也揭露出各种舞弊情节:江南“联宗有素,乃乘机滋弊”;河南考试官黄鈊、丁澎用墨笔添改字句;山东同考官袁英等,用蓝笔改窜字句;山西考试官匡兰馨等批语不列名衔,等等。顺治帝命法司严查拟罪。
结果,考官李振邺、张我朴等、举人田耜等共七人俱立斩,家产籍没,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阳堡。其他,王树德等七人应立斩家产籍没,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阳堡;孙珀龄等十一人俱应立斩,家产籍没;张旻等五人俱应立绞,余赞周应绞监候。顺治帝亲自审问,“多犯 一时处死,于心不忍”,俱从宽免,各责四十板,流徙尚阳堡。
古代科举夹带上衣
但是,科场舞弊并没有就此止步,各种舞弊行为不断发生,咸丰八年(1858年)又发生了震动朝野的大案。其时岁在戊午,因此又称戊午科场案。本科顺天乡试,因考生满洲附学生平龄涉嫌舞弊引起,暴露了考生罗洪泽“递条子”入考场,请托兵部主事李鹤龄、翰林院编修浦安,浦又托大学士柏俊,罗因此得以中试。李、浦共得白银500两,而柏俊并不知情。结果,浦、罗、李照例处决,柏俊也以“辜恩藐法”即行处斩。柏俊以一品大臣被杀,实与同僚私恨有关,但其责任是不能逃脱的。此案历经五年才审结完成,最终九十余人受到惩处,五名军机大臣等被杀。
古代科举小抄
清廷对科场舞弊如此严厉惩处,意在严肃法纪,公平取士,同时,借以钳制士人,打击帮派党争的意图也很明显。此前,顺治十四年(1657年)所颁发的上谕就说到:“制科取士,课吏荐贤,皆属朝廷公典……以后内外大小各官,俱宜恪守职掌,不许投拜门生,如有犯 者,即以背旨论。荐举各官,俱照衙门体统相称,一切读阅卷考试等项,俱不许仍袭师生之号……永绝朋党之根。”控制科场,就是加强对政局的控制,就是加强皇帝的权力。
与这些舞弊大案相并行,就是科场的怀挟之弊。自宋代实行糊名、誊录等措施之后,科场怀挟之弊与反作弊就呈水涨船高之势。至于明清,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。此类作弊在科场内外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,甚至成为一个产业。为了应对科举市场,各种科举程文范本大行其道,许多文人成为选家。一些书坊更是印制微型刻本,专供举人入场夹带之用。至于夹带方式更是花样百出。衣、物、笔、砚、纸、墨无不可以作为夹带工具,甚至夹带物被藏入亵衣之内。
为痛惩夹带之弊,乾隆帝曾下谕旨,令“步军统领、五城御史出示晓瑜,并密行查拿”,且在现场派遣军役搜检,以致扒光入场者的衣裤。乾隆九年(甲子,1744年)顺天府乡试,头、二场各搜出夹带21人。由于搜检威慑,大量蝇头小卷被遗弃在贡院外各角落。第二场点名,竟有2800余人不敢入场考试,而入场参加考试者,因为没有夹带而交白卷的68人,不完卷的329人,文不对题的276人。如此情景,不仅说明夹带积弊之重,而且说明士子庸滥之甚。此役之后,科场夹带虽稍微平静,但不久又死灰复燃。殆至清朝末年,纲常解纽,科场搜检流于形式,对于夹带见怪不怪,科举也就走到了尽头了。
科举作弊用的夹带鞋
科举号称公平,但科举的公平也是相对的。作为地域广阔的多民族国家,各地区、各民族之间的差异很大。如果都按一个标准取士,可能造成机会的不平等。同时,各皇朝为了扩大统治基础,也有必要广泛地选拔人才,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才都选拔出来。这既可以使取士的代表面更均衡,也可以照顾到差异地区和不同民族的相对公平。同时,统治者为了强化自己的政权支柱,给特定人群或特定族群以优待,也是科举中常见的做法。
唐朝文武官考试即有所谓南选。唐朝规定了诸州的解额,照顾了边远地区、落后地区的应试者的数量。宋朝也以各地解额数量的限制分配,来取得地区之间的平衡。金朝太宗天会五年(1127年),因“河北、河东初降,职员多缺,以辽宋之制不同,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,号为南北选”。南北新老地区按不同标准取士,就照顾到了地区和民族差异。元朝科举分左右卷,其中有对汉人、南人歧视的因素,但也不无扩大统治基础,求得差异均衡公平的考量。
明代科举,取士原不分南北。洪武三十年(1397年),取士五十二人,皆南人。太祖朱元璋认为考官为南方人因而偏私,于是严惩考官,亲自阅卷,结果录取六十一人皆北人。
永乐以后,几经调整,确定取士分南、北、中卷。这不仅调整了利益分配格局,照顾到落后地区的发展,也使国家统治基础更为平衡稳固。明代武举也曾仿文科之南北卷,分为边方、腹里。每十名中,边六腹四以为常。清代科举卷不分南北,而按参加考试的人数临时确定名额。在会试中采取分省取士,照顾边远省份,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机会;在乡试中实行编号制度,分别规定取中名额,使偏僻之乡及地方民族子弟能有中试者。对土司科举的放宽等等,也出于同样目的。
江南贡院
在等级森严的社会中,绝对的平等永远无法实现,统治者有时要故意维持这种等级差异。
科举考试,号称朝廷设科,人人可以投牒自进,但实际上,朝廷对于参加科举者的身份有明确的限制。唐代规定,“有刑家之子,工商殊类”不得充贡。宋朝,“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、不悌,隐匿工商异类,僧道归俗之徒”及医巫之家不得参加科举;辽代“医、卜、屠、贩、隶奴及倍父母或犯 者、逃亡者,不得举进士。”天祚帝乾统五年(1105年)又规定“禁商贾之家应进士举”。金朝规定倡优之家、伶人,奴婢、罪犯 、叛逆人亲属乃至官方的太常大乐署的乐师、少府监各色工匠艺人都不得参加科举。元朝仍有“倡优之家及患废疾、若犯 十恶奸盗之人,不许应试”的规定。但阴阳医术之士则不禁止。
世祖在位时,丞相火鲁火孙等关于开设科举的建言中就说到“儒吏、阴阳、医术,皆令试举”。对于罪犯 的限制可以理解,对于工商医伶人奴婢之家的限制,就是明显的歧视。明朝规定相对放宽,洪武四年,太祖朱元璋令“惟胥吏心术已坏不许应试”。他不愿意让那些已被官场污染的胥吏进入官员队伍。
洪武十七年,又规定:“其学官及罢闲官吏,倡优之家、隶卒之徒,与居父母丧者,不许应试。”明代,特别是在中后期,有大量的工商之家的子弟参加科举考试,而且中试入仕。社会的进步,工商业阶层的壮大,普遍价值观念的变化是其原因。到清代,仍规定奴婢倡优之家不得参加科举,其他贱民包括丐户、疍户、九姓渔户等等也不准参加科举。雍正年间虽然曾下令除豁乐户等贱籍,在名义上解除了他们参加科举的限制,但实际上还是很难取得完全平等的地位。
选编自毛佩琦《中国科举制通史》总论